光大信托纠纷:家族信托信任疑虑

发布时间:2024-02-02

我国家族信托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行业得到了快速的成长,截止到2022年末,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存续规模超过5000亿元,这一发展势头得益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虽然家族信托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是也面临挑战,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司法纠纷,为家族信托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所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因此,信托的关键是信任,但是,此次涉及家族信托的司法纠纷,打击的正是委托人的信任,信托公司或信托行业应当采取行动赢得委托人信任,而应避免案件中所发生事项产生的负面影响。

01发生了什么?

· 2020年7月6日,邰立群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公司)签订了光信光耀世家215号家族信托之信托合同,设立光耀信托,然后邰立群将7,900万元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期限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同日,邰立群向光大兴陇公司出具了信托财产运用指令函,光大兴陇公司代表光耀信托签署股票收益权远期转让合同,将全部信托资金扣除各项税费后用于购买光大兴陇公司持有的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公司”)股票的收益权。

· 2020年7月15日,光大兴陇公司代表光耀信托与光大兴陇公司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远期转让合同,约定光大兴陇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芯公司1,811,700股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了光耀信托,转让价款为55,203,302.60元。

· 2021年7月12日,邰立群向光大兴陇公司发出信托财产运用指令函,向光大兴陇公司支付远期合同项下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55,203,302.60元。上述指令发出后,光耀信托向光大兴陇公司全额支付了转让价款,光耀信托取得了标的股票的收益权。

· 2021年8月起,邰立群多次向光大兴陇公司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将标的股票卖出,截止2021年11月15日上午11点31分,光大兴陇公司向邰立群确认标的股票已全部卖出。

· 2021年11月18日,邰立群向光大兴陇公司发出指令函要求光大兴陇公司将标的股票变现后所得资金分配给邰立群。2021年12月3日,邰立群又向光大兴陇公司发出申请函及信托财产运用指令函,要求光大兴陇公司向邰立群披露标的股票变现后所得资金的管理与运用情况,并再次明确邰立群作为受益人临时需要备用资金,要求光大兴陇公司将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资金在扣除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后全部分配给邰立群。但经邰立群多次催告,光大兴陇公司未将前述信托利益分配给邰立群,也未向邰立群披露标的股票变现后所得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

·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光大兴陇公司以回复函的方式及时告知邰立群股票处置收益因涉嫌违反国资监管等规定而无法转让。

· 2023年3月16日,法院判决光大兴陇公司偿还邰立群股信托利益99,627,211.54 元及延期支付利息。

02为什么会发生?

首先,邰立群认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2021年11月向光大兴陇公司申请了信托利益分配,光大兴陇公司至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信托利益107,746,650.35 元,光大兴陇公司未予支付构成违约。

光大兴陇公司却认为中芯公司股票收益权为国有资产,相关资产的处置不符合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导致信托合同相关条款无效,并且信托资金认购的中芯公司股票收益权受到有关部门的质询,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因此,光大兴陇公司无法履行信托合同义务。

双方争议点在于中芯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是否应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的审批、评估等程序,该交易是否被定义为国有资产流失。《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国有资产角度分析,光大兴陇公司持有的中芯国际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受到相关制度的监管,具有一定道理。法院认为,光大兴陇公司持有的中芯公司股票是以交易为目的的股权,不涉及光大兴陇公司资本及权益问题,其行为应当受公司法及民法典的调整,并且涉案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及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的判决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应用,确保了公平、公正。

03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影响

对就信托公司来说,国内信托公司大多为国有企业,光大兴陇公司的纠纷也将引发国有信托公司对国有资产监管的考虑,通过这次事件也凸显出信托公司乃至信托行业的几个问题:

1、家族信托资产的管理问题,家族信托购光大兴陇公司持有的中芯国际股票的收益权,股票收益权的纠纷也说明该资产标的存在一定缺陷,虽然家族信托购置收益权的合同是按照委托人指令签订,但受托人是否充分考虑了各种风险因素,是否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

2、家族信托业务人员的责任问题,家族信托管理人代表的是委托人的利益,当发生纠纷时,委托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在家族信托利益受损害的情况,受托人却未能代表家族信托争取利益。信托公司或内部人员侵占家族信托利益时,谁能站出来客观、公正的为家族信托发声,如何能确保高净值人士在家族信托的利益,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3、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需要有规范的法律体系进行规定和监督,金融机构风险较一般行业风险的影响更深远,尤其是光大兴陇公司以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限制及国有资产流失为理由拒绝了委托人的收益兑付请求,对家族信托业务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光大兴陇公司以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限制及国有资产流失这样罕见的理由拒绝兑付家族信托收益,令关注家族信托业务的人士感到困惑,这一事件可能对高净值人士的信心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他们在未来对设立家族信托意愿下降,如果引发其他信托公司的效仿,将导致整个行业的风险增大,不过最终法院判决给关注家族信托的人士带来一丝慰藉,但难以消除心中的疑虑。

04如何解决?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和管理工具,在国内逐渐受到重视,但是国内家族信托起步较晚,制度建设也并不完善,这给家族信托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约。如何让高净值人士完全放心的将多年经营积累攒下的资产放心的交予家族信托公司,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应当完善家族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比如设立监察人制度,避免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监守自盗情形的发生等。

2、国家职能部门应当增加对家族信托业务的监督管理力度,信托业协会也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莫让害群之马坏了整个行业的信誉。

3、加强家族信托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提高家族信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家族信托业务的专业化发展。

4、建立家族信托纠纷解决机制,为家族信托纠纷的解决提供便捷、高效的途径,维护家族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马宏俊

中世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研究院 财税筹划师

·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实习律师;

·  从事多年财务、审计工作,服务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等单位;

·  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法规定,擅长处理各种财务、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