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共十三章125条,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调整和完善,将对慈善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下面,笔者从家族慈善事业发展和家族财富传承的维度,进行如下七个方面解读。
“徒才不足以传世”,随着中国财富家族的规模剧增及家族交接班高峰的到来,财富家族对慈善的关注度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财富家族意识到家族慈善对家族企业股权架构、税务筹划,接班人培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传统慈善向战略性、专业性、创新性慈善转型。当代家族的慈善事业主要通过四种模式来进行,分别是成立基金会、直接捐赠、公益信托基金和公益性投资。
新修订的《慈善法》,有利于家族慈善更好助力家族的有序传承,以及家族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一、新法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任的强化,有利于家族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工作涉及领域多、范围广,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合力推进。新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慈善治理体系中“监督者”“管理者”“服务者”的定位。
这一变化意味着慈善事业将得到国家更为系统和全面的政策支持。不仅有助于财富家族提升慈善事业的整体效能,也为家族慈善事业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新法降低了公开募捐资格的门槛,降低家族慈善运营成本和门槛。
新法降低了公开募捐资格的门槛,简化了慈善组织的认定程序,这将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增加慈善领域的活力和创新。这一改变将大大降低家族慈善运营成本,为家族慈善的设立和模式选择提供更多可能。
此外,新法鼓励慈善组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慈善事业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为慈善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新法增强对慈善活动的规范化的规制,有利于家族慈善坚守初心健康发展。
募捐成本不同于慈善组织日常运行费用。指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资采购、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费用。实践中,少数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过高,这将导致挤占真正用于慈善项目的资金,使得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新法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新法对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开信息,使捐赠人和受助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慈善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这将有效提升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同时,新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推动慈善组织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实现慈善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新法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对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还加大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基础上,增加了职业限制,追责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家族慈善组织从业人员更好约束自己的行为,推动家族慈善内部形成自律共识。
四、新法回应公益信托的管理需求,有利于家族慈善信托道德风险的防范。
《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如前所述,新《慈善法》作出积极回应,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这有利于家族慈善的规范高效运行。
为了避免慈善信托的道德风险,新增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同时规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这有利于家族慈善能更好地坚守初心,健康发展。
五、应急慈善专章的增设,为家族慈善事业的开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新法新增《应急慈善》一章,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为家族慈善事业的开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这不仅体现了慈善法对于当前社会需求的快速响应,也为家族慈善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的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同时,新法删去了“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拓展了慈善资金的募集渠道。
六、合作募捐为家族慈善拓展了合作渠道与资金来源
近年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种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慈善活力,扩大了慈善参与,但在现实中也存在合作方利用公开募捐开展商业活动、名为公开募捐实则为特定个人筹款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事业公信力。
新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上述修改,扩大了募集方式和慈善募捐的来源,同时对于维护家族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有积极促进作用。
七、明确规定对慈善事业的实施税收优惠,有利于财富家族财富配置和税收筹划。
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新法规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这对于财富家族的税收筹划与布局具有可操行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作者:李晶鑫
中世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家族传承综合规划师
团队方向:家族企业公司治理,家族传承综合方案构架。
· 李晶鑫,资深律师,仲裁员,投资项目分析师。全国律协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律协公司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实训导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联合培养导师,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编著《法说公司》《法说章程》《股权架构》《股权融资》《股权激励》《西行1+1》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