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的那些税儿

发布时间:2024-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的即将实施,导致不设期限的注册资本认缴制逐步变为5年认缴制,原不设期限的认缴制度下,很多人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肆意设立巨额注册资本的公司,并且将认缴期限设置在数十年以后。该种做法一方面导致股东无力在未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变相成为无限连带责任,脱离了有限责任的初衷,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保证,难以真正的向股东追索到应有的权益。5年内认缴制让股东注册公司时更理性一些,并且也能实现认缴的效果,但是对于2013年以后设立的大额、长期认缴注册资本的公司,可能将面临减资或注销的问题,在减资或注销的过程中,税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关键事项。

减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别,根据减资的目的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根据减资完成后的股东持股比例分为同比历减资和非同比减资等,现就不同类别的减资方式下的税务影响进行分析。

1、形式减资

形式减资是指股东不取得减资对价,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的减资。形式减资通常有两种情形:

①对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不涉及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减少,股东亦未收到公司减资的对价;

②公司严重亏损,为弥补亏损而进行的减资。

形式减资的情形下,股东未收到对价,公司净资产未流出,公司的偿债能力未发生变化,一般不涉及税费的问题。

2、实质减资

实质减资是指企业资本过剩,为避免资本浪费,公司进行减资的行为。该减资情形下,股东取得减资对价,公司资产流行股东,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实质减资情形下,可以再详细的区分为同比例减资和非同比例减资两种情形。

(1)同比例减资

公司减少实缴部分注册资本,根据不同类型的股东,以及收到的减资对价情况,将产生不同的纳税效果。

对于法人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另《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间接投资的股息红利以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法人股东减资对价中,相当于初始出资部分为投资成本,无需缴纳所得税,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按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自然人股东收到的减资对价中,原始投资成本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部分无需区分是否为公司的经营积累还是其他溢价部分,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相同。

(2)非同比例减资

公司未按照出资比例减少实缴注册资本,导致减资完成后,改变原出资比例。非同比例减资具有更大的税务风险,由于非等比例减资导致股东之间利益转移,产生不公允减资,可能面临税务问题。纳税原则方面,非等比例减资和等比例减资基本上是一致的,区分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纳税,但是非同比例减资可能存在利益转移问题,可能存在等同于股权转让的筹划安排,从而触发了相应的税务义务。“中国税务报”曾刊发文章《境外关联方减资:减资情形不一样,税务处理大不同》,其文中提到,不同比例减资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在所列举的典型案例中提到,定向减资的股东不能仅仅按照公司净资产确认减资对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最终根据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减资对价,并据以纳税。因此,公司应当评估非等比例减资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与税务专家合作,确保减资操作符合税法规定,在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获取明确的税务指导等。


本文作者:马宏俊

中世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研究院 财税筹划师

·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实习律师;

·  从事多年财务、审计工作,服务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等单位;

·  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法规定,擅长处理各种财务、税务问题。